沛县建设局文件 沛建发[2010]28号 关于项目监理机构配备 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的通知 各监理企业、项目监理机构: 通过前段时间的监理行为专项检查和质量监督巡查发现,我县部分项目监理机构没有配备必要的常规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对质量控制没有科学的手段和方法,还主要依靠眼看手摸凭经验确定工程质量,监理资料相关检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为规范监理机构监理行为,提高监理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7]168号)的要求,现将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质量检测仪器设备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配备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常规检测仪器设备。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监理至少应配备如下检测仪器设备: ①钢卷尺、皮尺、游标卡尺、水平尺; ②靠尺、塞尺; ③线垂、小锤、百格网等; ④水准仪; ⑤经纬仪(全站仪); ⑥混凝土回弹仪; ⑦激光测距仪; ⑧混凝土塌落度测定仪; ⑨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仪; ⑩接地电阻测定仪、绝缘电阻测定仪。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监理至少应配备如下检测仪器设备: ①钢卷尺、皮尺、游标卡尺、水平尺; ②靠尺、塞尺; ③水准仪; ④经纬仪(全站仪); ⑤混凝土回弹仪; ⑥土工试验仪器; ⑦接地电阻测定仪、绝缘电阻测定仪。 2、沛县质监站应加强项目监理机构的管理,加大巡查力度,发现项目监理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明显不能满足监理工作 需要的,应下发整改通知单要求进行整改。对于不及时进行整改的,影响监理工作质量的,应对监理企业给予不良行为记录。 3、各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配备检测仪器设备,并将仪器设备建立台账由专人保管,建立健全仪器设备保管和使用的规章制度,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应有记录。现在已开工的监理机构检测仪器设备配置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 4、一家监理企业在沛县有多个项目监理机构的,对于阶段性使用且价格贵重的仪器设备在不影响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可以按计划轮流使用,监理公司应做出相应的仪器设备使用计划。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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