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发〔2010〕101号 关于实施建筑节能门窗产品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科〔2008〕269号)和《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节能门窗和外遮阳产品推广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建科发〔2008〕19号)的要求,我局于 一、自 二、对 三、从本文件下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请各门窗制作安装企业携带正在施工的门窗工程合同,到我局科研设计处登记,科研设计处及时将登记情况通报给行政许可服务处和市质监站。在建工程如未按规定期限登记的,则按本文件的第1条、第2条要求执行。在建工程安装使用的门窗必须符合节能要求,且由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抽样检测。工程验收时应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四、自 五、我局将建立对门窗企业的信用分类管理机制,对违反规定的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建筑工程使用单位进行不良信誉记录,对一定时期内未出现不良记录的守法企业建立企业优良信誉记录,按照企业违法违规程度和频次对违法违规企业信息及时予以通报,并限制或禁止其参加建设工程材料投标,确保在建筑工程建设中使用合格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六、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要充分发挥行业管理作用,要积极做好对建筑外窗制作、安装企业的设计、制作、安装等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依靠会员单位积极做好行业自律,加强建筑节能门窗工程制作安装合同管理,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低价、劣质、造假等不良竞争行为。组织专家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参于节能宣传、咨询、检查。 七、各县(市)、贾汪区建设局(建管局)应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对建筑节能门窗的工程应用管理。 联系人:徐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服务处 徐州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研设计处 徐州市建设机械金属结构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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